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

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

官,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

  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親屬

  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

 

【註】若對捐贈手術有任何疑慮時,於捐贈手

        術前皆可隨時終止捐贈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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