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
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
官,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
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親屬
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
【註】:若對捐贈手術有任何疑慮時,於捐贈手
術前皆可隨時終止捐贈意願。
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
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
官,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
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親屬
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
【註】:若對捐贈手術有任何疑慮時,於捐贈手
術前皆可隨時終止捐贈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