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宣言
1996.08.25
1977年,世界精神醫學會核定夏威夷宣言,揭櫫精神醫療倫理準則。遂後於1983年在維也納重新修訂。為因應社會態對精神科專業的衝擊,世界精神醫學會再次檢驗修訂一些倫理規範。由於醫學科技日益精進複雜,醫病關係漸趨緊張,以及社會對醫師有諸度的轉變以及最新醫學發展多新的期許,醫療專業人員面臨新的倫理難題,精神科醫師既然是醫療專家之一員,在解脫這些難題中有其特別的挑戰性。
醫學是治療藝術,也是科學,這種動機的結合在精神醫學更形重要,精神醫學是醫學的一支專門治療照顧保護精神病患,雖然其中有文化、社會和種族的差異,但在倫理道德行為,以及要求持續不斷內審倫理規範的標準上,是普遍一致性的。
在行醫中,精神科醫師應瞭解作為一位醫師的一般倫理規範,以及精神科專科醫師的特別倫理要求。做為社會中的一員,精神科醫師更應該在專業義務和責任上力求平衡以達到共同善良的境界。
倫理行為建基於個別精神科醫師對病人的責任感及其判斷,採取正確性和適當性的行為。外在的標準約束和影響,如:專業行為規範、倫理研讀或醫療法規等並不能保證行醫的倫理要求。
精神科醫師應隨時留意醫病關係的界限,主要在以尊重病人、關心病人的福利和人格完整為優先考慮。
基於此精神,世界精神醫學會即核發下列倫理準則以作為全球精神科醫師的行為規範:
1. 精神醫學是醫學專業之一,從事治療精神疾病,促使病患復健並維護心理健康。精神科醫師時時接受科學新知及倫理原則以提供最好治療,採取最少限制自由的治療方式,並尋求非本身專長的專業諮詢,提供最佳服務,為達此目的,精神科醫師應深知各種相關醫療資源的應用。
2. 精神科醫師有責任隨時汲取專業科技發展新知,並傳授最新技能給其他同業,精神科研究先進應力求精進以拓展精神科學新境界。
3. 在正確治療過程中,病人應被接納為同伴,醫病關係建立在互相信賴互相尊敬中,讓病人在自由意志和被告知下做決定,精神科醫師有責任提供相關資訊能使病人遵照自己個人價值觀及偏好做理性的抉擇。
4. 當病人因精神疾病障礙無法做適當的判斷時,精神科醫師有責任遵循各該國家特定法律程序決定強制治療,為確保病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權益,應徵詢家屬意見,如必要,可尋求法律諮商。除了顧慮延誤治療會危害病人或親人的生命安全外,所有治療必須尊重病人的意願,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採取治療。
5. 當精神科醫師應邀去評估一個人時,有責任告知被評估人執行目的所在,以及評估資料的可能運用,尤其在涉及第三人情況下,精神科醫師應更謹慎。
6. 在治療關係中所得資料應被視為隱私,僅能用以改善病人心理健康的目的。精神科醫師切忌利用這些資料作為個人私自目的、學術或經濟利益。如為避免因維護隱私而可能造成病人或他人身體或精神嚴重傷害,適當時可透露其隱私,但精神科醫師儘可能先讓病人瞭解其不得不這樣做的緣故。
7. 沒有科學價值的研究是不道德的,研究活動必須經過適當的倫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如無類似委員會,精神科醫師必須遵守各該國及國際認可研究行為規則,只有經過適當訓練的人員才能進行或主持研究。由於精神病患易於被利用於研究對象,對病人的自主性及其身心的完整性應格外提高警覺給予保護。倫理標準同樣應用於流行病研究、社會研究,以及結合不同專業人員多處研究中心綜合性研究所選擇的族群。
馬德里宣言關於特殊情況的規範
世界精神醫學會倫理委員會認為必須建立一些特殊議題的特別規範,下列五項即為特別規範。未來,倫理委員會將再提出其他緊要議題,諸如:心理治療倫理、新治療聯盟、諮商關係、變性以及管理照顧的相關倫理等。
1. 安樂死:醫師的首要職責仍在促進健康、減輕病痛和保護生命。精神科醫師的一些病人屬重大傷病及喪失行為能力,由於其殘障而未能保護自己做出周延的決定,以致對死亡同意未見實際。精神科醫師應注意到病人可能由於其疾病,如憂鬱症,而有扭曲的觀念。在此情況下,醫師的角色只著重治療其疾病。
2. 虐待摧殘:精神科醫師即使受權勢當局指使也絕不參與任何精神或身體虐待折磨等作為。
3. 死刑:精神科醫師不論在任何情況下絕不參與法定核准的行刑,或參與評估受刑人的行為能力。
4. 性別選擇:在任何情況下,精神科醫師絕不參與為性別選擇而終止懷孕的決定。
5. 器官移植:精神科醫師的角色在於澄清器官捐贈的相關事宜,並幫助相關人員在宗教、文化、社會、家庭等因素得到告知和適當決定。精神科醫師絕不充當病人決定的代理人,也不運用心理治療技巧影響病人做出決定。精神科醫師在器官移植中應保護病人,並協助其儘最大能力自我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