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據點服務對象 ★確診失智症者,且非屬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團體家屋、CDR2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身心障礙(障別為失智症)等級中度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4-8級之個案。 註:服務對象不含居住於住宿型機構個案
共照中心服務對象 ★經醫療機構診斷為疑似或確診失智個案。 ★經診斷為失智症者,個案有BPSD(以神經精神評估量表NPI或NPI-Q出現一項症狀)且主要照顧者經照顧管理評估量表J表,評估結果至少勾選3題為「是」(倘個案未有主要照顧者則此項為非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