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據點服務對象 1.一般型失智據點: 確診輕度失智症者,且長照需要等級3級(含)內之個案。 2.權責型失智據點: 確診輕度失智症並有行為精神(BPSD),且長照需要等級5級(含)內之個案。 註:服務對象不含居住於住宿型機構個案
共照中心服務對象 1.經醫療機構診斷為疑似或確診失智個案。 2.經診斷為失智症者,個案有BPSD(以神經精神評估量表NPI或NPI-Q出現一項症狀)且主要照顧者經照顧管理評估量表J表,評估結果至少勾選3題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