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移植之器

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

 1.泌尿系統之腎臟。
 
2.
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
 
3.
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4.
呼吸系統之肺臟。
 
5.
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肢體。
 
6.
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
 
7.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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