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移植之器
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
1.泌尿系統之腎臟。
2.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
3.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4.呼吸系統之肺臟。
5.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肢體。
6.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類目。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移植之器
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
1.泌尿系統之腎臟。
2.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
3.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4.呼吸系統之肺臟。
5.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肢體。
6.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類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