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捐贈:病人因疾病導致肝臟或腎臟功能衰竭,
經醫師評估病人適合進行器官移植以恢
復健康,且其五等親的親屬中有身體健
康並經醫院進行心理、社會及醫學評估,
認為適合捐贈,且簽署捐贈意願者,方能
進行移植手術。
屍體捐贈: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
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
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
心臟停止死亡後捐贈:因疾病嚴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
撤除維生醫療之病人,或原同意經由
通過腦死判定後進行病人器官捐贈,
但在進行醫療腦死判定過程通過後,
突然因病情惡化而心臟停止死亡者,
但病人須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