喘息服務(G碼)
一、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例
| 長照需要等級 | 給付額度 (元/年) |
部分負擔比率(%) | ||
|---|---|---|---|---|
| 一般戶 | 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
| 2-6級 | 32,340 | 16% | 5% | 0% |
| 7-8級 | 48,510 | |||
二、各類喘息項目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
| 碼別 | 照顧組合名稱 | 給付額度 (元) |
民眾自付額(元) | |
|---|---|---|---|---|
| 一般戶 | 中低收入戶 | |||
| GA03 | 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全日) | 1,250 | 200 | 62 |
| GA04 | 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半日) | 625 | 100 | 31 |
| GA05 | 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 (24小時為1日) |
2,310 | 369 | 115 |
| GA06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 | 2,000 | 320 | 100 |
| GA07 | 巷弄長照站臨托-以時計算 | 170 | 27 | 8 |
| GA09 |
居家喘息服務(2小時為1組)
服務內容:由家庭照顧者與服務單位共同討論安排,服務內容以照顧服務項目為原則。
|
770 | 123 | 38 |
三、使用說明
(一)各項喘息服務最晚應於預計使用日前3個工作日向A個管提出申請,以利完成服務安排及系統申請。喘息服務時間不得與B碼照顧服務、C碼專業服務重疊使用,但可於不同時段接續使用。
(二)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服務時間為每日下午6點至翌日上午8點。依111年5月4日修正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規定,每人每月臨時夜間喘息住宿不得超過15日。
(三)已先行入住機構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不予給付此項目。
(四)使用日間照顧中心喘息、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及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者,應提供入住前6個月內之胸部X光檢查報告,並配合服務機構之感染管制規範。
(五)GA03-GA06服務費用已包含交通接送,不需另計。
(六)若遇不可抗拒因素需取消服務或變更喘息服務碼別,最晚請於服務前1日通知喘息服務單位。若未依規定通知,致服務單位權益受損而衍生費用支付或其他爭議,服務單位得依與服務使用者簽訂之契約辦理。
(七)GA09居家喘息服務單日使用以10小時為上限;如於服務時段內有就醫需求,須另計BA14陪同就醫服務費用。
(八)考量長照需要者之安全,使用居家喘息服務期間,不得要求照顧服務員外出購物或辦理其他事務。
四、申請流程

資料參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服務說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