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病歷複製

依據醫療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申請病歷應先取得接受受試者之書面同意後,由人體試驗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接受受試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若接受試驗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請備妥下列文件:IRB核准函影本、病歷複製申請單、受試者同意書影本

 

申辦流程

詳細內容請參閱院內網站L2-176病歷複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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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窗口病歷課 沈副課長 (07) 6150011分機1304